海南省卫生厅关于省本级出生医学证明补(换)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字来源: 海南省卫生厅    时间:2008年7月11日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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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卫基妇〔2008〕31号
 
海 南 省 卫 生 厅
关于省本级出生医学证明补(换)发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厅直属有关单位,海医附院、省农垦总局医院、解放军187医院、武警海南省总队医院,厅直管有关助产单位:
    为了做好我厅直管的所有助产单位出生医学证明补(换)发工作,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补(换)发程序,严格管理,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卫基妇〔2007〕51号)要求,现就省本级出生医学证明补(换)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设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是指被盗、遗失或其他原因致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请重新发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时,申领人持原证申请更换新证。或已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3个月,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的。更改小孩姓名的,原则上不受理。
    二、范围及时限。凡在我厅直管的海府地区助产单位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补(换)发工作由省本级负责,海府地区以外的厅直管助产单位补(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由当地市县卫生局办理。规定时限从1996年1月1日起,出生3个月后才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
    三、受理单位。省本级出生医学证明补(换)发工作,我厅委托省妇幼保健院受理,受理时间为每星期二、星期五下午,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四、印章、表格管理。我厅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印模附后,同时启用海南省补(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各单位按附件表格印制使用,申请人到各分娩单位领取表格,按规定填写后送受理单位办理,旧的其他相关表格不再使用,否则不予受理。
    五、补(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流程。申请人到所在分娩单位领取申请表→填写个人信息→分娩单位填写分娩原始情况,复印病历首页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准备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星期二、五下午)到省妇幼保健院五楼基层指导科送交材料→基层指导科审核合格受理(不合格退回)→报厅基妇处、厅领导审批→基层指导科制证→发证。
    六、补(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每本4元,由省妇幼保健院收取。
    七、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宣传工作,在产科门诊及病房明显位置提示3个月内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并将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材料公示给家长,尽可能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我厅将对此情况进行年度通报。
    (二)请各医疗保健机构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管理,特别是具体发放人员,一定要熟悉相关规定和政策,并且相对固定。
    (三)各单位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管理,对于废证,请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登记,并注明原因,每年6月和12月份将废证送省妇幼保健院基层指导科。
    (四)咨询电话:厅基妇处65388352;省妇幼保健院基层指导科66523555。
 
    附件:海南省省本级补(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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