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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能否“一证通”?

文字来源:来源:卫生与法    时间:2006年3月21日0:8

    根据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从事公共卫生行业、部分服务性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方可上岗。但是,目前不同行业的法律法规规定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的名称却各不相同,如健康证、健康证明、健康合格证、健康合格证明、体检合格证等,不同的健康证明在不同的行业是不能通用的。
  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从事公共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为病毒性肝炎、伤寒、痢疾、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5种病的情况,健康检查所用的表格为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目前,各个行业的健康检查内容基本相同,因此证件名称也应相同,以便规范、统一履行法律法规。
  眼下,很多地方都推行了综合执法,综合执法要求执法监督员执行多项法律法规,如卫生行业的《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的要求,而且健康检查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由于不同行业从业人员持有的“健康证”名称各不相同,存在只要跨行业服务,其“健康证”就无效了。如果监督员对这样的“健康证”不予认定或依法给予处罚,当事人肯定会有怨言,而且给综合执法带来难度。
  从严格意义上说,不论是《健康合格证》、《健康证明》、《健康合格证明》,还是《体检合格证》,这些称谓都不够严谨,甚至会产生歧义。而《健康证》既能证明从业人员是健康的,也便于在不同行业间流通,因此称作《健康证》较为合适。而且持证人持有统一的健康证后,可以在各个卫生行业和服务性行业通行使用,实行卫生健康检查“一证通”,这样既方便执法者,又方便持证人,也有利于营造规范的卫生执法环境。